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6.4.1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6.4.2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6.4.2 本条规定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用地指标表4.4.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围内10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统计分析得出了表4.4.3的相关数据,这里只是污水处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标,没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条款要求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除按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指标进行选取计算外,还应加上相应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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